濟南市財政局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推進區域性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濟政發〔2016〕20號)文件精神,結合濟南市的實際,印發了《濟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辦法如下:
濟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壯大高新技術企業隊伍,激發科技創新潛能與活力, 加快推進我市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轉型升級,根據《濟南市推進區域性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政策》(濟政發〔2016〕20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補助經費。
第三條 補助資金適用于上年度通過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企業,每家最高補助10萬元。對在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內遷入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當年度同等政策。
第四條 補助資金采取后補助方式,上年度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申領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創新券,申領額度為10萬元。
第五條 上年度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通過“濟南市中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提交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創新券兌付申請,填報申請單位基本情況信息并將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傳管理平臺,經審核通過后,由管理平臺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
第六條 對在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入駐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交兌付申請時,需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企業注冊地變更證明,新、舊營業執照副本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傳至管理平臺,經審核通過后,由管理平臺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
第七條 鼓勵各區縣宣傳、發動轄區內企業積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幫助企業做好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及管理工作。按照每年每通過認定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最高補助1萬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每個區縣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用于各區縣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組織申報、統計、培訓和專家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獲補助企業和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和騙取補助資金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